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就千足金-华窚结构化证券投资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的成立时间,本信托计划第五条规定如下:第五条第1款规定:“本信托计划推介期自2007年3月15日至2007年4月15日;”第五条第3款规定:“在满足以下A或B任何一个条件并同时满足C条件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本信托计划成立日:A、信托计划推介期满,信托计划资金不低于人民币4800万元(含);B、信托计划推介期内,信托合同达到200份,且信托计划资金不低于人民币4800万元(含);或虽信托合同不到200份,但信托计划资金居于人民币5938万元含至6064万元(含)之间;C、一般受益权信托资金与优先、次级受益权信托资金之和的比例为1:3。”截止至2007年4月6日本信托计划募集资金总规模达5215万元,在超过A条件最低金额的情况下,一般受益人申请尽快成立本信托计划,以利于把握市场时机。我司本着受益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决定将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截至日由2007年4月15日提前至2007年4月6日”,本信托计划即于2007年4月9日成立。根据信托合同,信托资金在委托人交付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按信托计划成立当日之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信托计划终止后,与信托利益一并分配给受益人。另外您的合同信息我们将以书面挂号信函寄送,请注意查收。特此函告。祝您身体健康,万事如意! 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2007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