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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柘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资限制和禁止行为条款修改意见

作者:华宝信托 发表日期:2008-10-08

尊敬的受益人:

  您投资的华柘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因近期市场低迷,基于谨慎原则,一直维持着较低的股票和基金仓位,持有大量的现金资产。为了能够在低风险状态下提高现金资产的收益率,该信托计划C类受益权委托人在与我司协商一致后,就原合同中的投资限制和禁止行为条款提出如下修改意见:一、将信托合同第一部分商务条款中,第6项(信托计划投资范围):“本信托计划投资于国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A股股票、20亿规模(以份额计)以上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含ETF,不含LOF)、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分离式可转债申购)、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修改为:“本信托计划投资于国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A股股票、20亿规模(以份额计)以上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含ETF,不含LOF)、国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国债、企业债、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二、在信托合同之合同附件1之第一项(投资限制和禁止行为)第一条(投资限制)中,增加第10点:“10、按成本计算的除可转换债券以外的单只债券的投资额不得超过信托计划财产净值的20%。”以上为C类受益权委托人与我司协商一致后对信托计划的修改建议,如有异议,请在我司公示本建议后5个工作日内(时间以邮戳为准),以特快专递方式提出书面反对意见。我司将按照《华柘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合同附件1第一项(投资限制和禁止行为)第三条(投资限制和禁止行为条款的变更)的约定办理。

 

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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