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华宝信托 发表日期:2008-10-29
尊敬的受益人:
受今年以来证券市场调整幅度较大的影响,您投资的华宝-合志同方一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一直维持着较低的股票和基金仓位,持有大量的现金资产。鉴于目前证券市场指数已经处于较低的位置,同时方便提高现金资产的收益率,该信托计划投资顾问拟在与我司协商一致后,就原合同中的投资限制条款提出如下修改意见: 《信托合同附件2: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第一.1.(4)条:“除非相关法律法规、银监会规定允许,本信托计划按成本计算的单只基金或者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资额均不得超过信托计划财产净值的10%;修改为:除非相关法律法规、银监会规定允许,本信托计划按成本计算的单只上市公司的股票或者封闭式基金投资额均不得超过信托计划财产净值的10%,按成本计算的单只开放式基金(含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额不得超过信托计划财产净值的50%. 如您对上述投资限制条款的变更有异议,请在本公告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将反对意见以特快快递方式送达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逾期视为您同意变更内容。
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008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