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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足金-华苏结构化证券投资资金信托计划》投资限制条款修改建议

作者:华宝信托 发表日期:2009-10-14

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人):鉴于目前深圳证券交易所已经开通创业板股票的二级市场交易,且该类股票的流动性总体上低于主板市场挂牌交易的股票,为保障结构化信托证券投资的流动性安排,降低证券投资风险,本信托计划的一般受益权委托人在与受托人协商一致后,就原信托合同中投资限制条款提出如下修改建议:将原信托合同之合同附件1的第一条第(一)款第1项:“除非相关法律法规、银监会规定允许,按成本计算的单只上市公司股票投资额不得超过信托计划财产净值的10%,投资规模也不得超过一家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修改为:“除非相关法律法规、银监会规定允许,按成本计算的单只上市公司股票投资额不得超过信托计划财产净值的10%,且本信托计划财产、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计划)财产以及受托人固有财产对某一家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不超过5%,按成本计算的全部创业板股票的总投资金额不超过信托计划财产净值的30%。”;

         特此函告。

         祝您身体健康,万事如意!

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009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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